制氧站设计规范GB 50030-2013—采暖和通风
2021-03-19
采暖和通风
10.0.1 制氧站房、灌氧站房、氧气压缩机间、氧气储罐间、液氧储罐间、氢气瓶间、液氧系统和氧气汇流排间等严禁采用明火或电加热散热器采暖。
10.0.2 采用集中采暖时,室内采暖计算温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气体贮罐间、低温液体贮罐间等不宜低于5℃;
2 空瓶间、实瓶间不宜低于10℃;
3 办公室、生活间等生产辅助房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 50019的有关规定;
4 除上述各房间外的生产房间不宜低于15℃。
10.0.3 气体贮罐间、贮气囊间、低温液体贮罐间、实瓶间、空瓶间、灌瓶间的散热器应采取局部隔热措施。
10.0.4 催化反应炉部分、氢气瓶间、氮气压缩机间、氮气压力调节阀间、惰性气体贮气罐间和液体贮罐间等的自然通风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3次;事故换气应采用机械通风,其换气次数不应少于12次。排风中有氢气的氢气瓶间等的事故排风机的选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氢气站设计规范》GB 50177的有关规定。
10.0.5 氧气站的集中控制室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组降温。制氧站,制氧设备,工业制氧机,VPSA制氧,制氧工艺,变压吸附制氧